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现将《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3.存量房交易异议复核决定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买卖住宅存量房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第五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