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长公开电话各级网络单位是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市长公开电话转(交)办的群众来电事项,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办理结果;
(二)受理和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协调处理的问题;
(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各级服务网络机制,畅通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办理渠道。
第九条 各网络单位公开电话必须严格执行值班汇报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公开电话的日常工作。
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迅速进行处理,及时向群众反馈;对市领导的批示,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办理,反馈处理结果;对市长公开电话转(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并在办理期限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各网络单位应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要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升水平。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网络单位主要领导是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网络单位应把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工作和本级公开电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专题研究,保障人力、财力和物力;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专用公开电话,配备政治强、业务精、水平高的专(兼)职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工作人员,优化工作环境,完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工作职能权限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转(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上交矛盾,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来电受理。市长公开电话要做到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记录翔实无误、解答准确恰当。事件记录要客观公正,按照“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经过、结果”六要素准确表述。
第十三条 来电办理。市长公开电话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按事件性质分门别类地转(交)依法有权作出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