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按:运距在100公里以内的,每人次计收0.50元,运距在101-200公里以内的,每人次计收1元,运距在201公里及以上的每人次计收1.50元。不具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等条件的简易汽车站,未实行统一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对途中上车的旅客不得收取站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经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站计入票价。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站不得计收。
客运票价组成中的车辆通行费平均实载率按60%计算。
燃油附加费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执行。
五、行包计费。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的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六、全省各级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确定的具体执行票价应提前1周报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1周在车辆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对外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运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
七、本文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过去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本文规定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跨省、跨市、跨县道路客运班车车型基准运价上限标准表
2、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西省跨省、跨市、跨县道路客运班车型基准运价上限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