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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11]9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国家级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客运班车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道路客运班车。

  三、跨省、跨设区市、跨市(县、区)的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客运班车车型基准运价最高限价(见附表);

  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区)至乡、乡至乡、乡至村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其余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严格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全省各级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内向下浮动,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四、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中央空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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