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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产煤设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煤炭行业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产煤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关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加快县(市、区)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煤炭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省煤炭行业办作为全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发改委要组织修订《江西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优先对兼并重组企业安排煤矿安全改造等资金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兼并重组企业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省国资委要提出国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办法,并负责指导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处置;省财政厅要提出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财政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积极争取和提出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各证照颁发部门要做好完成兼并重组企业及所属矿井各类证照的变更、重新核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要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切实加强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被兼并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积极主动参与煤矿兼并重组,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平稳过渡和互利共赢。

  (三)确保煤矿安全。 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所属的各矿井,仍由原监管部门负责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兼并重组过程中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煤矿进入兼并重组程序后,凡是矿井存在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缺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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