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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变更或重新核发相关证照。 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变更或重新核发手续。此项工作最迟于2015年底前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 对尚未开发的新矿区,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加大煤矿关闭力度。 2014年底,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未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煤矿企业,由矿井所在地政府于2015年底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对企业及所属矿井依法注销所有证照。关闭矿井的煤炭资源可优先配置给相邻的煤矿企业。对在2014年底前主动提出关闭的煤矿,矿井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对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井,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三)维护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为保障兼并重组后各地区的利益,共享兼并重组成果,各地可鼓励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在被兼并企业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在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

  (四)加强财税等政策扶持。 对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优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扶持项目,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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