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必须成为一个法人主体,承担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及所属各矿井都必须配备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于2012年6月底前,报省煤炭行业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备案。
(二)制定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 在与《江西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衔接基础上,分矿区组织制定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于2012年9月底前,报省煤炭行业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备案。
1.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矿区煤炭资源状况;矿区内现有煤炭企业及所属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含改扩建矿井和在建新井)的名称、生产规模、煤炭产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明确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名称,以及所属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的名称、生产规模;明确各煤矿企业完成兼并重组的时间表。
2.在兼并重组工作中,如需对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由设区市政府组织重新审定,并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如需对《江西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各产煤设区市应当及时将矿区总体规划调整内容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适时组织修订。
(三)编制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 在各产煤设区市制定的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基础上,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江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经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此项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兼并重组。 按照各产煤设区市制定的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和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由各产煤设区市组织各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在对各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双方确认的基础上,商谈、签订兼并重组协议,明确新企业的股权结构,制定企业章程,落实企业注册资本金,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兼并重组后具有法人地位的新企业。各设区市政府要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及时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工作最迟于2014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