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2]50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 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依规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坚持减少开发主体、做大做强原则。 支持省属骨干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落后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小煤矿间联合重组。
(三)坚持稳妥推进原则。 成熟一个,重组一个,注重实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稳定。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范围目标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合法煤矿企业,但已关闭矿井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以股份制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也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
(二)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企业所属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和在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之和应不低于30万吨/年,但对两个以上县(市、区)内所有煤矿兼并重组成为同一个企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低为20万吨/年,逐步形成一批生产规模60万吨/年以上的骨干煤矿企业,全省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