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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2.实现农业成果转化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3.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的给予优先。

  4.对直接从事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土政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的给予优先办理。

  5.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项目和农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强化融资服务。

  1.完善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增加信贷投入,示范区内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个体工商户可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开展担保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示范区内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担保;支持示范区内的投资企业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示范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开展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针对示范区农业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开发配套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并将其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予以补助。

  (五)优化投资环境。

  1.坚持招商先行、项目带动战略。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政策等比较优势,大力推进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坚持边建设边招商,加快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等示范区主体建设,争取园区早建设、早投产、早达效。

  2.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强化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集中,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优势产业向示范区集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把示范区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2.示范区创建由县(市)级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考核。

  3.各县(市)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突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示范区规划。示范区的选址定位要与区域性农业发展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结合,努力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主导产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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