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6、健全立法机制。坚持“开门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7、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部门起草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刚性行政管理手段的设定,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完成2011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把制度的廉洁性和社会风险问题作为立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
8、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要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严格审查。
9、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执行“三统一”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纠正未经“三统一”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加强全省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建设。
10、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1、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认真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报。
五、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水平
1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按照标准格式制定并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省政府在2011年6月前发布首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市州政府在2011年9月前发布首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县级政府在2011年12月前发布首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13、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原则,开展省市县裁量权基准的“回头看”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4、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已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继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15、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修订完善“权力清单”,实现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度化、经常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任务。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