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业。
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市财政给予50%的奖励。
5.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同比增加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对放大倍数5倍以上部分对应的融资担保额,市财政按1.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保单质押部分的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和同级财政按5:5分担。
对于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担保费补贴。
6.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