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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按照《合肥市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后,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企业。

  四、操作流程

  (一)推荐申报。凡有参加培育工程意愿的企业,按照《合肥市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后,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经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可申请加入培育工程。

  (二)评价审核。由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加入培育工程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培育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三)合同管理。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培育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四)优胜劣汰。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合同执行期内,鼓励企业提前完成年度培育目标或主动提高培育目标;建立退出机制,当年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不给予“企业增长奖”,次年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不补发上年“企业增长奖”,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企业,终止其作为培育企业资格,且须一次性全部退还此前发放的培育奖励资金。

  五、支持政策

  (一)凡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除享受市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鼓励企业增长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政策为:

  (1)对超10亿元目标企业,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超50亿元目标企业,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对超100亿元目标企业,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当年超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在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及政府采购中给予优先待遇。

  (二)奖励资金兑现。

  (1)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属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市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属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市与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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