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审批及核准文件、图纸、技术要求等招标前期资料完备、真实有效;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的一致性。
(四)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类项目的产权归属清晰,招标人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无任何限制条件。
招标人对所提交招标前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合格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履行报批手续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谈判,但前款第三项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标的,由招标人书面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批;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标的,由招标人书面提出,报经市招管局批准后实施。重大、特殊项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类项目采用现场竞价(包括电子竞价、拍卖、一次性报价、密封连续报价等)或者网络竞价方式,选定有效最高价中标单位。参与竞价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产权交易类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土地交易项目应当严格按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确需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市招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