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
(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
(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
(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
(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
(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项目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前款所称社会项目是指除《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以外的项目。
第七条 市属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建设工程类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第八条 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开评标、远程评标、电子身份认证等信息化管理方式。
建立全市网上招投标统一信息平台,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
第九条 《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类项目”,是指预算金额在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以下,属于《合肥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设置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体现合理性原则。
(二)资质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三)业绩条件。一般项目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复杂、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四)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资格、学历、职称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