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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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