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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安徽新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安徽新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皖政秘〔2012〕15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安徽新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芜政〔2011〕9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依托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设立安徽新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新芜高新区),执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新芜高新区四至范围和面积与国家核准的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保持一致。

  三、新芜高新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要着力集聚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不断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汽车核心零部件装备制造、高端数控机床装备制造和高技术服务业,促进芜湖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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