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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主要衡量指标

1.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万人中有8个社会组织,全省社会组织总数达到4万个以上。

2.评估等级A级以上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登记数量的70%左右,其中省本级达到100%。


  1.培育发展。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登记管理方式创新。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
  2.强化功能。健全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政府各部门与社会组织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进一步落实党代会、人代会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界别。
  3.自律建设。健全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规则。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坚持政社分开原则,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能力。
  4.监督管理。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着力解决人员和经费问题。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常态化,完善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机制。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

第七节 社会工作



主要衡量指标到2015年,全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14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5000人,实现每千人口拥有社会工作者1至2名。

  1.健全工作机制。适应构建和谐辽宁的需要,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各级政府明确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社会工作及志愿者管理各项相关工作。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社会工作及志愿者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搭建服务平台。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设置,加大城乡社区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的力度,引导和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现每个市有1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地区和2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单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
  3.提升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职业资格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与激励机制。统筹推进各类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和培训,深化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持续开展继续教育。加大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力度,拓展社会工作人才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工作人才服务水平。

第八节 区划地名管理



主要衡量指标1.2011年沿海6市29个县(市、区)的地名普查工作全面开展,2012年底完成地名普查任务。2.各市基本完成行政区划调整。3.平安边界深入推进,不发生重大边界争议。


  1.行政区划。以新城新市镇建设为重点,通过区划调整适度合乡并镇、把符合条件的乡改为镇、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和重点扶植特大型乡镇等手段,探索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区体制。努力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县(市)改区,加快推进沿海经济带高水平开发建设和沈阳经济区同城化、一体化。
  2.地名管理。完成国家和省内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做好开展全面地名普查的准备工作。建立全省地名数据库,建立以数据和网络为主要手段,以内容丰富、标准规范、符合群众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的地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地名公共服务标准化”。着手修订《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3.界线管理。依法开展各项界线管理活动,认真指导各地遵守“平安边界协议”。坚持界线联检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资源权属纠纷。

第九节 殡葬、婚姻、收养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主要衡量指标1.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95%以上,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覆盖面达到100%。2.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1.殡葬改革。加大骨灰处理方式改革力度,推进海葬、树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力争新方式处理骨灰的比例达到10%。深化殡仪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殡仪馆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生态公墓改造建设,全省生态化公墓达到50%以上。积极推动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城乡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力争全省每个区(县、市)、乡镇和涉农街道都有一处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2.殡葬管理服务。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在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火化等5项费用的基础上,扩面增项,力争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加快殡仪馆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备更新改造步伐。破解殡葬法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着力健全完善殡葬法规政策体系。
  3.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实施婚姻登记便民利民新举措,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实行预约登记制度,争取实现公休日不休息制度。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全国联网。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标准化管理,力争全省50%以上的婚姻登记机关进入全国等级婚姻登记机关行列。以婚姻登记处为依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婚姻登记、婚姻信息、婚姻指导、婚姻咨询、婚姻介绍、家庭矛盾调解及救助等服务。力争全省50%以上的婚姻登记处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依法做好收养工作。

第十节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1.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健全完善面向所有老人的养老服务体系。2015年,地市级城市至少要建有一所老年活动和专业性养老护理设施;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床位500张以上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按照辐射2000-5000名老人的标准,通过资源整合,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城市完成1500个750-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完成5000个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全省养老信息和呼叫网络系统。健全完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新增民办养老床位7万张,新增公办养老床位5万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5张。实现全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全覆盖。
  2.实施“幸福社区”工程。主要的工作任务是:重点强化城市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7000个,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水平。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区,农村社区建设覆盖面达到80%以上。
  3.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程。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横向与各个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纵向覆盖全省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管理软件采用民政部统一软件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本地化开发,做到全省城乡低保工作实时在线受理、审核、审批、查询等多功能于一体,提高全省低保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4.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建设工程。省本级建设1处集救助、矫治、教育、培训、安置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解决沈阳市沈北新区、长海县、富顺县、本溪市南芬区、营口市鲅鱼圈区、辽阳市弓长岭区、铁岭县等7个县和远郊区,救助设施设置空白问题,实现全省14个市、44个县(市)和远郊区救助设施全覆盖。按照县级救助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50张的标准,对全省未达标的救助场所实施改扩建,使其基本适应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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