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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第三节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主要衡量指标1.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5张。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覆盖50%。2.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5%,持证上岗率达到80%。3.儿童福利机构床位达到5500张。4.福利彩票年销售总量平均以8%的速度递增,力争五年总销量达到300亿元以上。彩民群体规模提升15%。5.农村五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分散供养五保人员的社会化服务能力。6.全省慈善组织网络健全,全民慈善意识增强。


  1.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养老服务和养老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提高供养型、护理型、临终关怀型等养老机构床位总量。努力发展面向所有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加速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互助和志愿者为老服务活动。为各类老人特别是低收入困难老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无偿和低偿服务。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就医和住房困难,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完善农村常年病人托管工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机构养老服务格局。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2.孤残儿童养育。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加强县级儿童福利工作,健全儿童福利体系,为孤残儿童开展生活养育。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探索建立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
  3.残疾人福利事业。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研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和福利企业权益,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引导福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推进全省福利企业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推动精神防治类的社会福利院建设,满足智障、肢残等患者治疗和康复需求。
  4.福利彩票发行与公益金管理。继续完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管理体系,健全市场管理员制度,优化管理服务手段,规范销售终端代销责任,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深入开展公益及品牌形象宣传,提升福利彩票公信力和美誉度。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建立完善社会公告机制,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认知度。
  5.慈善事业。推动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依托社区搭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力争每个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都有1个捐助点。健全劝募管理制度,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以专项基(资)金或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捐助。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慈善活动监管,建立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加强慈善宣传,提高全民慈善意识。深化“蓓蕾救助”和“春蕾行动”等慈善活动。

第四节 拥军优抚安置



主要衡量指标1.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医疗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2.县级以上烈士陵园得到保护维修,光荣院新增床位1500张,提高优抚医院综合医疗康复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3.稳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对新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颁发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率达到50%以上;重点安置对象安置率80%以上。对新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明确的应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各级应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得到妥善安置。4.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率达到40%。5.完成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接受任务的90%以上。


  1.抚恤优待。健全完善抚恤优待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县级全部推行优抚对象“一站式”住院结算,加大医疗补助和提高日常门诊补助标准。建立服务卡、联络员、信息网络“三位一体”的优抚对象服务体系。
  2.拥军优属。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等群众性拥军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拥军优属活动,推进拥军工作社会化。加大对驻军部队信息化和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拥社会化窗口单位。围绕部队难点问题,推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职工、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重点解决部队现役军官的住房社会保障难题。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重点抓好朝阳军民协作区、边海防军民共建和谐社区等共建工作。
  3.烈士褒扬与优抚服务。依法做好烈士审核报批工作。重点保护改造全省有重大影响的14处烈士陵园,完成市、县两级116处烈士陵园的改造任务,对散葬的2万多处烈士墓集中迁建。扩大光荣院收养人员范围,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实现养老、康复和医疗一体化。扩大优抚医院的服务领域,逐步由专科向综合医院转变,积极开展伤残供养,精神治疗和康复疗养、老年病治疗。
  4.退役士兵安置。做好改革过渡时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好重点对象的指令性安置任务,解决好安置遗留问题。构筑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承担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引导复员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5.军休安置管理。完成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任务,进一步完善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交接安置办法,规范程序,实现交接工作良性循环。加强军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推进军休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政治和生活待遇,完成好军休住房改革及货币化补贴工作。

第五节 城乡社区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主要衡量指标1.全省8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全省80%以上的建制村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室外文体活动广场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村干部报酬不断提高。3.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60%,社区居民参选率达到75%以上。村委会直选比例达到100%,村民参选率达到90%以上。4.村务公开率达到100%,规范化率达到90%。全省“难点村”100%得到治理转化。

  1.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服务、社区自助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和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网络。在城镇,健全区(县)、街道、社区三级社区服务设施网络,重点推进社区工作站等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在农村,重点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拓展。
  2.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社会知名人士等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或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完善村委会选举办法,切实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每年至少对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3.提高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各类保险。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者要适当提高报酬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逐年提高省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额度。
  4.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扩大村(居)民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健全完善村(居)委员会选举法规体系。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深入推进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

第六节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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