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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十二五”时期,我省仍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阶段和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突破辽西北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机遇期。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建设的基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为促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供制度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上突出位置,社会管理格局将更加完善,为发挥民政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广阔空间;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推进,政府从公权力行使主体转变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为民政部门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提供了机遇。
  与此同时,民政事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群众日益增长的民政服务需求与民政事业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慢、服务条件差、服务手段弱的矛盾仍然突出;社会动员机制还不够健全,全社会合力推进民政事业大发展的氛围还有待加强。

第二章 发展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三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着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着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着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民政系统自身建设,不断推进民政部门保障基本民生、发展基层民主、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国防建设等职责的落实,为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服务全局,民生第一。始终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保障基本民生放到突出位置。
  --城乡统筹,注重农村。统筹城乡地区之间民政事业均衡发展。在深化城市(城镇)各项民政事业发展的同时,下大力气健全完善农村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项制度,加大农村民政事业投入,提升农村民政事业服务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保障民生和社会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社会和公众参与氛围,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民政服务供给机制。
  --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研究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吸收和借鉴外省外国民政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民政工作领域的改革与开放。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总体实现的目标是: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鳏寡孤独残等人人享有生活保障和服务,优抚对象人人享有社会优待,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婚姻、殡葬和地名管理等公共服务惠及所有有需求的人群,城乡居民享有完善的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民政民生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扩大人民群众受益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减灾救灾综合能力显著提升。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养育、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完善。慈善事业全面发展。
  --民政社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新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水平切实提高。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军民更加和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民政社会管理水平切实提升。民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切实履行。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民政支撑条件明显改善。民政事业费随经济发展大幅度增长。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和资金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民政人才队伍素质能力不断增强。民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民政能力显著增强。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社会救助



主要衡量指标1.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不低于10%。2.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的资助数额和比例,力争参保(合)率达100%。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50%。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3.城乡集中供暖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100%纳入取暖救助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巩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局面。健全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推行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高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规范分类救助政策,细化分类救助对象类别和救助水平,提高分类救助的实际救助效益。
  2.灾害救助。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应急指挥、救灾应急预案、灾害信息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灾民救助政策,充实灾害救助项目,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以灾民自救、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为补充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减灾工作。
  3.流浪乞讨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方针,积极开展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加强救助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按标准改造不达标场所,全省14个市、44个县(市)和远郊区实现救助设施全覆盖。加大救助场所的等级评定,力争全省50%以上的救助管理站进入全国等级站行列。
  4.临时救助。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着力解决因突发灾难造成的贫困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建立社会捐赠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形成稳固的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操作程序,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
  5.医疗救助。适当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的资助数额和比例。提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水平。探索制定大疾病救助办法。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做好医疗救助与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捐助等政策衔接工作。
  6.取暖救助。不断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取暖救助水平。力争在2013年前将县(市)政府所在地区和乡镇实行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全部纳入取暖救助范围。
  7.其他救助政策。民政部门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司法等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住房、子女就学、司法等方面救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各级慈善组织加强慈善募集和救助,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难题。

第二节 防灾减灾



主要衡量指标1.省、市、县(市)三级100%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2.省、市、县(市)各级至少配备1台救灾专用车辆。省落实1架查灾用无人机。市、县(市)配备1套卫星电话、摄像、照相、GPS定位仪、无线对讲等应急救灾设备。3.确保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救助。4.1.6万名灾害信息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5.省至村5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率达到100%。6.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户率达到98%以上,创建200个减灾示范社区。7.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及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100%达到规定的建设水平。


  1.救灾减灾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省减灾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市、县(市、区)全部成立减灾委员会并组建专家组。健全省至村5级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灾害实时卫星地面接收系统、灾害信息传输系统、远程视频指挥系统,各市、县(市)配备应急救灾设备。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害应急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救灾减灾体制和机制。
  2.抵御和防范灾害能力建设。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编制全省灾害高风险区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区划图。配备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设备,实现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远程指挥开展救灾的目标。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加强应急公共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建设。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和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
  3.灾害应急处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好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省至村5级并覆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体系。依据预案,指导各地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防灾演练活动。完善重大灾害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规范各种预案启动规程。建立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决策科学、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建立健全全省灾情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4.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自救能力建设。充分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两个平台,广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深入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防灾减灾的政策措施,建立畅通的社会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编制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挂图或音像制品,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积极争取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深入推进救灾减灾工作者培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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