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2]4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目标,从源头上合理控制能耗增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委定于2012年3月至12月,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全市节能登记和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抽查。
二、监察内容
(一)节能登记项目是否符合节能登记条件。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三、监察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安排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一)节能登记项目。
对建筑面积、能耗总量超过登记条件的项目,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编制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节能评估项目。
1.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