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