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和职工方(以下简称协商双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劳动定额、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协商双方专门就工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互利、诚信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幅度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相关标准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协商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