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冀政〔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很突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以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环保为民惠民利民的理念,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加大水、空气等污染治理力度,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异地死灰复燃,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优美宜居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