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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安监〔2012〕23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评定。重点监管煤矿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情况,确定并列入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下半年将上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纳入下半年重点监管煤矿的范围。

  重点监管煤矿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

  第三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确定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煤矿,应确定为重点监管煤矿: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

  (二)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煤矿;

  (三)有水患、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四)安全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煤矿;

  (五)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

  (六)隐瞒事故不报的煤矿;

  (七)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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