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材料收集完整、真实准确和整理规范。
二、竣工图形成初稿。
三、形成正式档案号的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
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未完成以上工作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的交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组织:
一、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三、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未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委托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档案馆、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的基建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
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省交通运输厅的基建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
三、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未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项目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
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基建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工作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形成自检报告。
二、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在交工验收时完成了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审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完成了建设项目整体档案自检工作并形成自检报告。
(三)项目档案已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编制工作。
三、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一)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经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运输部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