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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3号令)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3号令)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387号)


各区县局、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33号令)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组织实施,原《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津质技监局质监〔2004〕707号)同时废止。

  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的有关要求,按照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被检验企业收取检验费用,除收费环节以外的其它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三、各检验机构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221号)中的有关要求,向被检验企业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还需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验结果通知单》一并送达,并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证明》、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上报至下达任务单位。

  四、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建档工作,做好建档材料的搜集、留存,其中包括后处理执法文书、企业整改报告、企业复检申请、企业检验和复检报告、送达凭据等,保障后处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五、各检验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工作程序,提高抽样、检验等项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六、各区县局加强与各检验机构的联动配合,及时沟通协调,确保监督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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