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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做好总结,及时报送。各建设单位要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在完成自查后形成自查报告、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情况检查表》(附件2),自查表格留置现场备查,自查报告于4月12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要对本次执法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工作建议;同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执法督查有关事宜,并于4月18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联络员名单、《建设工程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送到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强化管理,落实责任。通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附件:

  1.《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报纸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190号)(略)

  2.《建设工程项目情况检查表》(略)

  3.《建设工程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等问题

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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