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190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4月7日~4月24日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执法检查及督查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阶段(4月7日~4月12日)。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
(二)执法检查及督查阶段(4月13日~4月24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对所监管项目的自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的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检查主要内容:
1.样板引路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资质和资格情况,工程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履职情况。
3.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
4.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
5.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抗震设防、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并对钢筋、水泥、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截面尺寸等进行抽测。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加强检查,强化执法。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并建立问题处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