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参观展览会的人员,不包括主办单位、场馆方、参展商和服务商工作人员。
23、专业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
24、境外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的观众。
25、境内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内的观众。
26、合同金额:指参展单位(商)之间通过展览平台达成的成交项目的合同金额。
27、展台销售额: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在一次展览会中销售展台的全部收入。
28、展台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展览净面积的平均销售价。计量单位为“元/每平方米”。
29、展览营业收入:展览会的展台销售额与展览会其他资源(如广告、赞助、门券等)销售额之和,计量单位为“元”
30、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如台湾、香港、澳门。
二、统计指标处理和说明
1、展览净面积
因任意原因导致展览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与参展商签订的某个参展合同不能履行的,该参展合同中的展台实际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餐饮区、仓储区、办公区、会议区、公共区域的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为参展商和(或)观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组织所占用的面积也不记为净展览面积。
展览净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其计算公式(略)
2、参展商数据
支付展位费但未能参加展览的企业不被计为参展商;
如果一个展商占用一个以上展位,应当被当作一个展商来记录。
如果一个展览被清晰地划分为几个部分,一个公司在不同的部分都有展位并且在每个展位上都能真正地展览就根据这个参展商独立的展位个数来计量;
母公司出现在展览上,只要子公司能提供自己的产品并满足其他的参展商的条件,子公司也是独立的参展商;
在展会上为参展商或观众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各种组织不能被计为参展商。但当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展览的主题相关,而且他们还支付了展位费,就应该作为参展商来计量。
参展商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在境外(含境内保税区内)并符合参展商数据统计原则的参展商计入境外参展商数量。
3、观众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