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于认定年度次年的4月底前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深圳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深圳品牌展会评估分值表(附件2)对参加认定的展会进行评估,确定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
第十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于6月底前发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会展业各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并按照《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号)的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收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展会数据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数量根据深圳会展业的发展情况确定,于认定年度的4月底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