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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661号)


各展会主(承)办单位:
  为培养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建设“质量深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会,是指定期举办,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第三条 深圳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第三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在深圳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
  第六条 申报深圳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两届(第三届起可申请)。
  2、展览会应在展馆举办。
  3、申报单位应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
  4、国际展境外参展商数量占总参展商比例达10%,或境外观众数量占总观众比例达5%。
  国内展参展商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40%,或国内观众数量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深圳品牌展会原则上每两年(双年)认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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