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价举〔2012〕7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价格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价格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作出的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遵循依法依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重视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明确相应职能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工作人员。
第五条 办理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运用咨询、调解、听证等方式,提高复查、复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价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价格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