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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2]70号)


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及《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文件委托具有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相应类别及审查范围,且已在我委办理了年度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勘察企业在编制完成勘察文件后,应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将勘察文件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前置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设计企业提供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工程设计企业必须依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三、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2、勘察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3、勘察任务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4、外业钻探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审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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