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新增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13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 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0]263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拍卖行业发展现状,现将2012年度新增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安排
根据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要求,今年我市新增拍卖企业规划数不超过3个(含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应根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的申报条件及“设立拍卖行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材料,报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加具意见后,于2012年3月5日-9日,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至广州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窗口)。
三、受理上报优先考虑原则
(一)拍卖行业布点空白或企业数量较少的区、县级市(要求承诺3年内不变更地址及股东);
(二)以艺术品或二手车、农副产品拍卖为主营业务;
(三)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
(四)拍卖行股东由法人股东相对控股;
(五)申报企业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及以上原则的,以受理的时间顺序优先考虑。
四、注意事项
(一)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实名制存入拟设立拍卖企业的银行账户,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
(二)新增拍卖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新增股东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拍卖行股权。
(三)受理申报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报送材料人员必须是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法人股东高管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并签署资料真实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