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擅自收购市政设施构配件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主动配合执法,积极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0、阻碍抢修施工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产生安全隐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一次的,处以骗取款额1倍罚款;
2、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二次的,处以骗取款额2倍罚款;
3、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三次及以上的,处以骗取款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超期1-5天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倍罚款;超期5-10天的,处以应缴费额的2倍罚款;超期10天以上的,处以应缴费额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其他排污者,超期1-5天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超期5-10天的,处以伍百元罚款;超期10天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