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银建通〔2012〕75号)
局属各相关执法部门:
为有效规范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公正,进一步营造全行业风清气正的建设发展环境,根据市法制办要求,我局对执行的《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进行了细化,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
(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
细化标准:
1、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