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徐建发[2012]14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在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作质量,省住建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2〕2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能效测评必须由经省住建厅批准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测评结果作为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
二、建筑能效测评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建设单位应与测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建筑能效测评现场配合工作。
四、测评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能效测评专项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测评,测评报告要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的监管,对能效测评结果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要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工程项目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监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单位和在建筑能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载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实行信息月报发布制度。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和市质监站、新城区质监站应将监管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能效测评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在每月5日前报送给我局节能与科研设计处,由我局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汇总进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