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价成〔2012〕4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我省2012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分别提高18元、18元、12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用于储备等政策性用粮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