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办理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12】7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在徐施工、监理、起重设备安装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范围
需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时间
建筑起重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在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产权、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证。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租赁的提供);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记录表复印件1份;
(五)建筑起重机械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1份;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份;
使用单位对以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由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现场悬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