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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


  十一、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有偿方式向其客户提供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的,其明码标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辖区内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银监局、人民银行依据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敦促行业内价格自律。

  十三、商业银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标价牌(样式)

  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价目表(样式)

  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价目表、标价牌填写说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标价牌(样式)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

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

适用对象

文件依据

备注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汇兑

信汇

    

电汇

    

 电子划汇费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电子划回

    

    本票

    

    支票

    

单位主动查询

信件查询

    

电汇查询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办理银行汇票

5000元以下

    

5000元(含)以上

    

退汇

信件退汇

    

电报退汇

挂失

符合挂失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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