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0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由点到面、分步推进,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总体目标和部署安排
(一)目标定位
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的新农保制度,确保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步骤安排
1.2009年各县区(不含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区,下同)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办法,及时启动新农保试点,新启动试点的县区(乡、镇)覆盖率年内不低于20%。已完成试点工作的金湖、盱眙、清浦等县区面上要全面推进。
2.2010年县区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推进制度覆盖面,努力实现参保率达到40%的目标。
3.2011-2012两年的时间实现基本覆盖,使应保人的参保率达60%左右。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各项配套制度,逐步解决新农保与老农保、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农保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
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