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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1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外来务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在淮安居乐业,现就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入籍落户
  凡在我市连续务工、经商办企业2年以上,或购买商品房,或一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户。凭用工合同、《职工养老保险证》、暂住证,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后,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本地农民转户进城的,在乡镇集镇落户的,允许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相应的农村各项补贴,全家在市区(主城区)落户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中某一成员在市区落户的,允许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受相应的农村各项补贴。
  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公平教育
  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接纳,统筹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除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借读费、学杂费和书本费。各县(区)不得设置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各有关学校不得将外来务工子女单独编班,应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暂住证、原籍户籍证明、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住(租)房证明,于每年7月份到暂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就读手续。
  三、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对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区,可以规划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租赁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对在本市入籍落户2年且连续工作满3年,符合条件的,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四、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
  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断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长效机制,继续实行工资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维权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地址、投诉电话,确保外来务工人员来电来访来信及各类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无阻。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劳动仲裁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积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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