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5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为做好新旧评价条件的衔接,2011年度之前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仍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
二、人社部发〔2011〕90号第八条第2项中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的年限须达到3年以上;第3项中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后的年限须达到4年以上。
三、申报评审对象必须参加面试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得参加评审。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统计专业理论知识及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六、单位考核。申报评审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要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七、申报评审人员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等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八、各市报考或申报评审人员经所在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在杭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统计局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按规定对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