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按农业部规定格式向发证机关报告,农业部发证的种子经营企业和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种子生产经营信息的报告主体为持证企业;非持证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营种子的来源、品种、数量、价格和去向等情况书面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 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厅2004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对我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实行“一品一证”办理制度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16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格式)
2、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核发)实地考察表(格式)
附表1:
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格式)
申请人姓名
|
| 出生年月
|
| 备注
|
工作单位
|
|
|
申请技术种类
| □生产技术
| □贮藏技术
| □加工技术
| 在□内打√
|
申请日期
|
|
|
种子专业学历或相应技术职业资格等级
|
| 毕业院校与时间或取得职业资格证时间
|
| 需提供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相应技术工种工作时间
|
|
|
工作单位意见
|
|
|
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意见
|
|
|
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意见
|
|
|
省农业厅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