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各成员对部门二级指标分别作出评价,评价权重为60% 。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的权重为20% ,抽样调查和部门互评各为10% 。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
(一)特殊情况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项计1分。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 1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问责扣分由监察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规定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 +绩效组织评价得分 +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特殊情况加分 -特殊情况扣分。绩效管理等次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得分 90分及以上为先进单位,60-89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省政府绩效委根据部门得分情况,提出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等次。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分别反馈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扬,按绩效管理等次进行奖励。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监察厅厅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 1位副部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省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政府绩效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