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完成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由省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三项制度”,抓好政务服务平台载体建设,精文简会,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情况。由省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的情况。切实为基层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直机关工委分别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监察厅、审计厅、省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情况。
(一)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