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具体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职成〔2012〕3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教职成〔2012〕26号)精神,从2012年起我省启动实施“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以推进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中高职一体化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深入实施,促进中高职有效衔接。为顺利组织开展“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是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起点,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分段负责、共同实施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的职业教育形式。通过试点,努力探索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建立中高职相衔接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试点范围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主要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一般由市属高职院校与当地若干所省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允许部分行业性省属高职院校联合省内若干所同类中职学校参加试点。部分办学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民办中职学校也可以参与。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的专业必须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技能熟练程度要求较高,适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且社会需求比较稳定的专业。
2012年,每个设区市参加“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的高职院校原则上为1所,中职学校不超过5所。每所高职院校的试点专业不超过3个,同一专业的试点班级不超过5个;每所中职学校的试点班级不超过3个(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以后将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
行业性省属高职院校及合作中职学校可参照市属院校的有关要求参加“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艺术类、体育类、医学类、农林类、涉海类院校及专业经审核可参加“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学前教育大专班不纳入“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报办法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实行逐年申报办法,由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联合申报,并由高职院校负责申报具体工作。申报试点的高职院校,应会同相关中职学校,认真填写《浙江省“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申报表》(见附件1),经中职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我厅高教处,同时提交“人才培养初步方案”和《浙江省“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在各地、各院校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并会同省发改委下达招生计划。经批准的试点院校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报我厅高教处备案,并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四、实施要求
1.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由试点高职院校牵头负责。各试点高职院校应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中职学校,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 制订和实施五年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开展“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的核心内容。要以试点高职院校为主,试点中职学校共同参与,及时研究制订五年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明确中职和高职阶段的各自培养目标和教学任务,科学合理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和教学方法,统筹安排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确保中高职课程教学相衔接。
3.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的招生工作应在试点中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招生录取名单须经试点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共同确认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我厅高教处备案。试点专业应实行以设区市为单位跨县(市、区)统筹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