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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微利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力。
  十五、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资源和结构问题。充分利用国内外和我市职业院校教育资源,搭建小型微型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对接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重点培养紧缺人才。进一步加强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省份的衔接,强化劳务协作,吸引更多的外来劳动力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建立我市稳定的用工输入基地。
  十六、强化小型微型企业基础管理。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通过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讲座、专业辅导等,引导企业学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培育和树立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示范小型微型企业。分区县开展对小型微型企业不同层次人员的融资知识培训,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推广股权和债券融资计划书,为企业融资提供标准化的便捷通道。
  十七、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继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面临困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及时掌握并准确反映企业运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广大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信息。
  十八、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健全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加强政府系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营造艰苦创业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表彰一批科学管理、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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