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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营造优良的经营发展环境。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并为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情况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予以考虑和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余额增加部分(上年末余额若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当年年末余额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市财政奖励3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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