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费。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九)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对能效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
(四十)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完善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